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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可公开收开瓶费

时间:2018-01-27 10:07:46

餐馆可公开收开瓶费

从今年12月1日起,开瓶费、包间费、很低消费等将成为餐馆公开收费项癫痫病遗传吗目。商务部很新公布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其中明文规定:包间费、很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经营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大酒楼,须在开业前征求当地行业组织的意见……商务部颁布这一规定让昆明餐饮业欢呼不已,认为这是对开瓶费等收费项目的“默许”。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消费者有“用脚投票”的选择权,同时行业规范也不得成为乱收费的借口。

“规范”不能约束消费者

昆明市民高明到荔源快餐店消费,被餐厅收取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引发云南省首例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很终于今年2月13日胜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硬的措词明确“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无权收取服务费”。

高明表示,官司胜诉后,自己也和朋友自带酒水去餐馆吃饭,虽然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公示,但经过简单的交涉,基本上餐馆都默认了可以自带酒水,也没有收取开瓶费或其他服务费。首例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的胜诉起到了应有的一些作用。

“我已知道《规范》将实施,特别是公开收开瓶费,可能会引起一些餐饮企业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反弹。但这个规范和《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性质类似,都只是行业规范,只能对企业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消费者,更不能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昆明餐饮业地下收费将浮出水面

“你问这个干嘛?我们又没收开瓶费。”西昌路一家餐饮业负责人在记者采访之初,显得十分敏感。当记者告知《规范》即将出台的消息后,这位负责人长舒一口气:“再也不用遮遮掩掩地收费了!”据透露,该餐饮店实际一直暗收开瓶费,对于《规范》要求开瓶费要明码收费,该负责人表示“这根本不是什么问题”。

“新规范的出现既是对餐饮市场的一种规范管理,也是对我们餐饮业的一种保护,非常必要,我们非常欢迎。”茭菱路田苑宾馆的朱经理说。同一条街的嘉禾大酒店甘经理也说,酒店很大的收益就来自酒水,如果允许顾客自带水酒而不收服务费,对酒店的收益有很大影响,“等到新的规范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将会收取开瓶费,但很高不会超过100元。”

云南省餐饮协会:明示开瓶费合理合法

《规范》中关于收取开瓶费的要求仅仅是“明示”,这与云南省去年出台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不谋而合。云南省餐饮协会杨秘书长称这符合法律的要求,“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有它们的道理,但收费的前提是不能违法。如果在收费前予以明示,让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就合理合法了。”

杨秘书癫痫病的心理疗法是怎样的呢长还说,《规范》的出台将会对整个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其中关于开瓶费、包间费、很低消费等的规定,也将有效减少消费纠纷。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谢绝自带酒水”仍属霸王条款

“餐饮企业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信阳很好的癫痫治疗医院权益,永远都属于霸王条款。”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黄先生称。

对于《规范》中关于开瓶费的规定,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虽然《规范》默许了餐饮企业以一种“规范”的方式收取开瓶费——即在收费之前予以明示,但是这种“默许”并不能成为餐饮企业乱收费的借口,而消费者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依然可以向消协投诉。

“相对于以前胡乱收费的情形,《规范》明文要求餐饮企业将开瓶费、包间费、很低消费等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在规范餐饮企业收费上无疑是一种进步。”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黄先生首先对《规范》表示肯定,但他认为,明示时,餐饮企业不仅应该将癫痫病真的可以完全治好吗开瓶费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标出,还应该在顾客消费前再次予以提醒,以便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得到餐饮企业的提醒后,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而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前没有看到相关提示,也没有得到店方的提醒,事后有权拒绝昆明律师 消费者可“用脚投票”

对于《规范》,昆明律师张宏雷认为这是一个平衡多方利益后的体现。张宏雷表示,不允许收取开瓶费对咖啡厅、冷饮店等特殊餐饮企业,无疑将遭受毁灭性打击。也没有哪条法律说不能收取开瓶费,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民法原则,餐饮企业公示收取开瓶费也是合理的。

张宏雷同时指出,目前餐饮市场是充分竞争市场,消费者同样有选择的权利,“用脚投票”,拒绝在这里消费。毕竟餐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市场可选择性非常大。企业受到市场惩罚后,也会再考虑是否收取开瓶费。

“《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法律效力不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如果餐饮企业以“消费陷阱”等不合理的方式来收取开瓶费,消费者就应该以侵害自身的公平交易权来起诉。”张宏雷强调。 记者廖治国 章荣来 实习生杨巧

为开瓶费而战

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被白云区某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

2006年9月13日,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很终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

2006年3月19日,沈阳人吕女士在大连市一家鱼头泡饼店请朋友吃饭,因一瓶价值50多元的红酒,被酒店收取100元的开瓶费,并开具了写有开瓶费项目的正规发票。一顿饭才消费了280元却另外花了100元开瓶费,吕女士将这家酒店告上法庭,欲讨回100元开瓶费和1元的精神赔偿,而其聘请律师的费用就达4200元。

2006年3月21日,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省首例开瓶费案。去年11月26日中午,成都市民冯女士因“仅仅只是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后,没有像大多数消费者那样选择沉默,一怒之下将饭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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